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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火锅桌厂家垃圾分类六个法律问题待解

发布时间:2019-07-03 15:40人气:118
成都火锅桌厂家垃圾分类六个法律问题待解

 近年来,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工作,但是,生活垃圾分类还未达到政府宣传、公众预期的效果。原因之一就是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垃圾分类的法律。今年以来,北京、广州等地已将相关立法提上议程。   
  然而,垃圾分类立法应从哪个层面入手?需要解决现实中的哪些问题?我国垃圾分类立法存在哪些问题?垃圾分类的实施需要哪些法律、法规来推动和予以保障?其法律制度该如何建立?记者近日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余洁进行了采访。  
 认为,找准垃圾分类法律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,积极着手解决这些问题,并围绕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体系,才是实现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关键所在。  

  问题一  
  法律不健全且执行不力  
  余洁认为,目前我国关于垃圾分类技术管理的研究较为充分,但法律方面的规定和研究却很少。与发达国家相比,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起步较晚,相应的立法体系也不够健全,存在立法过于原则性、法律责任不够明确、缺乏综合性法律和配套法律法规等不足。  

  “究其原因,一方面是国家前些年对垃圾分类的关注程度不够;一方面是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没有形成独立的研究领域。”余洁说,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,我们也并不是束手无策、无法可依的。法律是存在的,但还不够健全,有待进一步完善。此外,就是这些要求不高、尚待完善的法律,在现实中也得不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。  

  余洁认为,现阶段我国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。在不断修订完善现行法律、法规的基础上,应完善立法体系,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和各种配套法律、法规,并将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贯穿于垃圾处理的各环节中。  

  问题二  
  基本法定位不清  
  “现在有一些学者将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,但我认为,应将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。”余洁说。  
  她进一步补充说,垃圾分类和回收的目的是要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,坚持的应是循环经济理论中减量化、再利用和再循环的理念。而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的核心理念是污染防治和末端处理。  
  她说,如果将重心放在污染防治,则将垃圾视为污染和危害,就没有认识到垃圾是“放错地方的资源”,就没有将垃圾分类回收看做一个系统,则不可能围绕垃圾分类投放、收集、清运和处理的各环节来立法。所以,如果基本法定位不清,那么,整个立法理念和处理思路就会存在偏差。  
  余洁认为,实现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实现垃圾减量化、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必经之路,是落实循环经济的重要指标,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。所以,有必要将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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